从严处理学生欺凌 “严”是对谁提出了要求?
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以及犯罪防治一直是关注度较高的社会热点。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《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》,对于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、未成年人犯罪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、以及涉未成年人抚养和探望权等方面的工作提出要求。
《意见》要求,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,这个“严”字实际上是对谁提出了要求?《意见》还要求,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,对于主观恶性深、情节恶劣、危害严重的,绝不姑息纵容,坚决依法惩治。这样的惩处规定传递出什么信号?如何解读?此外,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,如何更有效地让其加强家庭监护?
先来关注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的相关规定。《意见》要求,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,妥善处理校园纠纷。
《意见》要求,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、持续时间以及对被侵害人身体、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,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: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如果处理不好,对未成年人影响非常大,也会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,所以《意见》明确要从严处理学生欺凌,要求法院在工作中发现学生欺凌苗头的,及时和学校、培训机构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,要求进行严肃处理,也要求法院及时跟进进展。
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修复、抚慰、诫勉功能和作用,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,促使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赔礼道歉。学校、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,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,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。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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