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现代(300830):修订《公司章程》及修订、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
证券代码:300830 证券简称:金现代 公告编号:2024-017 债券代码:123232 债券简称:金现转债
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修订《公司章程》及修订、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
度的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 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订 的议案》《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》,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订 的议案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等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公司对《公司章程》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及制定,具体情况如下:
一、 本次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明细
上述制度修订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,第1项至第10项、第22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。
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(www.cninfo.com.cn)上的相关公告。
二、 《公司章程》修订内容对照表
修订前 | 修订后 |
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 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。依据本章程,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 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事、 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 |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 股东、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 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。依据本章程,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 事、监事、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事、 监事、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 |
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。 |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。 |
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,公司全体 董事、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,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。 |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,公司全体 董事、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,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。 |
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,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。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; (二)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; (三)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、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; (四)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、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; (五)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; (六)律师及计票人、监票人姓名; (七)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。 |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,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。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; (二)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、监事、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; (三)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、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; (四)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、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; (五)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; (六)律师及计票人、监票人姓名; (七)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。 |
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,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,公司 将不与董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。 |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,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,公司 将不与董事、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。 |
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,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,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: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; (二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 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 5年,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; (三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、总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; 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 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|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,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,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: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; (二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 被判 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 5年,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; (三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、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; 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 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|
照之日起未逾3年; (五)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; (六)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,期限未满的; (七)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, 期限尚未届满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、委派董事的,该选 举、委派或者聘任无效。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法律、 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 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,相关董事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公司解 除其职务。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形、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 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,并提示相关风 险: (一)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; (二)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; (三)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,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; (四)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 | 照之日起未逾3年; (五)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; (六)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,期限未满的; (七)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, 期限尚未届满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、委派董事的,该选 举、委派或者聘任无效。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法律、 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 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,相关董事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公司解 除其职务。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形、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 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,并提示相关风 险: (一)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; (二)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; (三)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,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; (四)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 |
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股东大会,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; (二)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; 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 决算方案; (五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; (六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; (七)拟订公司重大收购、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; (八)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资产,资产抵押、对 外担保、委托理财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捐赠等 |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股东大会,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; (二)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; 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 决算方案; (五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; (六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; (七)拟订公司重大收购、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; (八)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资产,资产抵押、对 外担保、委托理财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捐赠等 |
事项; (九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 (十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根据经理的提名,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 (十一)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十二)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; (十三)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; (十四)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; (十五)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; (十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 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行使,不得授权他人行使。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其他职权,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,应 当进行集体决策,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 事单独决策。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,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。 | 事项; (九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 (十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根据总裁的提名,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 (十一)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十二)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; (十三)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; (十四)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; (十五)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; (十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 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行使,不得授权他人行使。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其他职权,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,应 当进行集体决策,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 事单独决策。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,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。 |
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,由 董事长提名,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。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,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。 公司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、 财务总监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。 |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1名,由董 事长提名,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。 公司可设副总裁若干名,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。 公司总裁、副总裁、董事会秘书、财务 总监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。 |
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, 经董事会决议,连聘可以连任。 |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,经 董事会决议,连聘可以连任。 |
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|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|
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, 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、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; (二)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; (三)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 (四)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五)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; (六)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、财务总监; |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,行 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、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; (二)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; (三)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 (四)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五)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; (六)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、财务总监; |
(七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; (八)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。 | (七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; (八)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。 |
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,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。 |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,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。 |
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: (一)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、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; (二)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; (三)公司资金、资产运用,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,以及向董事会、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; 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。 |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: (一)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、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; (二)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; (三)公司资金、资产运用,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,以及向董事会、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; 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。 |
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、副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。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、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。 |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、副总裁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。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裁、副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。 |
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,董事会聘任或解聘。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,向其汇报 工作,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 相关职责。 |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 名,董事会聘任或解聘。 副总裁直接对总裁负责,向其汇报工作, 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 责。 |
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,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具体办理《公司章程》备案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。以上事项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结果为准。
三、 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》修订内容对照表
修订前 | 修订后 |
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,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。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程和召集人 |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,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。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程和召集人 |
姓名或名称; (二)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; (三)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、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; (四)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、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; (五)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; (六)律师及计票人、监票人姓名; (七)股东大会认为和《公司章程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 | 姓名或名称; (二)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、监事、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; (三)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、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; (四)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、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; (五)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; (六)律师及计票人、监票人姓名; (七)股东大会认为和《公司章程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 |
四、 《董事会议事规则》修订内容对照表
修订前 | 修订后 |
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,董事长是 公司法定代表人。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 下(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长领导下)负责 公司日常业务、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,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。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,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。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, 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。 |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,董事长是 公司法定代表人。公司总裁在董事会领导下 (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长领导下)负责公 司日常业务、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,对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。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,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。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, 保管董事会印章。 |
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股东大会,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; (二)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; 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 决算方案; (五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; (六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; (七)拟订公司重大收购、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、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; |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股东大会,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; (二)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; 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 决算方案; (五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; (六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; (七)拟订公司重大收购、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、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; |
(八)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资产、资产抵押、对 外担保事项、委托理财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捐 赠等事项; (九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 (十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根据总经理的提名,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; (十一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十二)制订《公司章程》的修改方案; (十三)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; (十四)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; (十五)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; (十六)法律、法规、部门规章、《公 司章程》规定,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。 | (八)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资产、资产抵押、对 外担保事项、委托理财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捐 赠等事项; (九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 (十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根据总裁的提名,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 (十一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十二)制订《公司章程》的修改方案; (十三)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; (十四)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; (十五)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; (十六)法律、法规、部门规章、《公 司章程》规定,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。 |
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、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; (二)督促、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; (三)签署公司股票、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; (四)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; (五)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; (六)提名总经理人选,交董事会会议 讨论表决; (七)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,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,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; (八)领导总经理开展生产、经营和管 理工作,对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 大事项,及时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进行审议; (九)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标准以下的事 项行使决策权; (十)《公司章程》、本规则规定或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 |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、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; (二)督促、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; (三)签署公司股票、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; (四)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; (五)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; (六)提名总裁人选,交董事会会议讨 论表决; (七)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,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,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; (八)领导总裁开展生产、经营和管理 工作,对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 事项,及时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进行审议; (九)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标准以下的事 项行使决策权; (十)《公司章程》、本规则规定或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 |
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的通知前,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|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的通知前,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|
的意见,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。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,应当视需要征求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。 | 的意见,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。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,应当视需要征求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。 |
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: (一)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; (二)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; (三)监事会提议时; (四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 (五)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; (六)总经理提议时; (七)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; (八)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|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: (一)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; (二)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; (三)监事会提议时; (四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 (五)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; (六)总裁提议时; (七)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; (八)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|
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,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。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;经理和董事 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,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。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通知其他有 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。 |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,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。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;总裁和董事 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,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。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通知其他有 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。 |
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 议材料,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、审 慎地发表意见。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、会议召 集人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、各专门委 员会、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 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,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了解有关情况。 |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 议材料,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、审 慎地发表意见。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、会议召 集人、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、各专门委 员会、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 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,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了解有关情况。 |
五、 《监事会议事规则》修订内容对照表
修订前 | 修订后 |
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 |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 |
《治理准则》《公司章程》及其他法律、法 规的规定开展工作,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,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、合规性进行监 督,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。 | 《治理准则》《公司章程》及其他法律、法 规的规定开展工作,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,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、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、合规性进行监督,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。 |
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。董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|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。董事、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|
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,由三名监事组 成。监事会设主席一人。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。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,应当确保监事会 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、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 查。 |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,由三名监事组 成。监事会设主席一人。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。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,应当确保监事会 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、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 查。 |
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、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 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、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。 |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、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 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、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。 |
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,监事会 应当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,内容 为: (一)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; (二)董事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 律、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; (三)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的其他重大事件。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,还可以对股东大 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,并提交独立报告。 |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,监事会 应当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,内容 为: (一)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; (二)董事、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、 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; (三)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的其他重大事件。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,还可以对股东大 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,并提交独立报告。 |
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,可要求 公司董事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、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,对有关 事项作必要的说明,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 问题。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。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。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,要求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。 |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,可要求 公司董事、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、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,对有关事 项作必要的说明,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 题。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。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。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,要求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。 |
第三十三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: (一)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、方 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; (二)对公司财务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 报告提出意见; (三)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提出审查、监督意见; (四)对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、 抵押、担保等提出意见; (五)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审议,提出意见; (六)对公司董事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、 《公司章程》,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 行为提出纠正意见; (七)监事换届、辞职,讨论推荐新一 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; (八)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 问题。 | 第三十三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: (一)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、方 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; (二)对公司财务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 报告提出意见; (三)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提出审查、监督意见; (四)对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、 抵押、担保等提出意见; (五)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审议,提出意见; (六)对公司董事、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、《公 司章程》,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提出纠正意见; (七)监事换届、辞职,讨论推荐新一 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; (八)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 问题。 |
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 或监事会监督执行。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,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,应 由监事负责执行;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, 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,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,监 事应监督其执行。 |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 或监事会监督执行。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,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,应 由监事负责执行;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, 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 要求董事或总裁予以纠正的决议,监事应监 督其执行。 |
特此公告。
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
2024年4月13日